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虽然曾经划拔,但因没有开发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由于已经返还给你们村,那么土地所有权就已经恢复原状归你们村,因此,有关征收补偿的权利只能你们村享有。
此案的关键是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该条初步判断,争议的土地地处农村,农村的土地应该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是具体属于哪个农民集体的土地,有待进一步分析。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因此该地你们实际使用超过20年,该农村土地应为你们村集体所有。
3、如果原种场认为其对农村土地拥有所有权,希望他提供实施依据与法律噶贵依据。
4、政府征地补偿款既包括征地补偿费,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费,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即便原种场是土地所有人,上面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费,不能给原种场。
5、该历史遗留问题及其复杂,以上仅是初步分析。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或来人见面详谈,我们好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法律咨询。
如果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而不是村集体土地,则村集体没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因此补偿应该属于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但是土地上的后来建设的部分(包括林木)应该属于你村集体,应该另行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