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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借款方,借款时未有借条,也未约定支付利息,我还了大部分借款
我是借款方,借款时未有借条,也未约定支付利息,我还了大部分借款 我是借款方,借款时未有借条,也未约定支付利息,我还了大部分借款,出借方称是口头约定了利息,还款还的是利息,我方不认同,贷方便起诉到了法院。贷方无任何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
贷方想用我还款的银行明细账,说金额、时间有规律和只有亲朋好友借款才不要利息,又找了证人口头证实口头约定了利息,这三点根据司法解释108条之规定来推断,认为有高度的可能性从而认定口头约定有利息。
请问这种判定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汤圆妹仔(重庆-万州)
提问时间:2018-01-13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