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
追问:您好,李律師:
那法庭說郵寄過去怕不能證明是本人簽收的,說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肯這樣做,說要我帶他們到深圳去找他,我該怎麼做好呢,法庭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我必須得配合嗎?還有就是他父母在家,不可以替他代簽嗎?
回答:法院送达一般是由事务官办的,一般法院都是邮寄,不管谁签收的,先排期开庭,如果对方在指定的时间来开庭就没有问题,如果对方没有来,可能到时另行再送达。
追问:那另行再送達,也包括我帶著法庭事務官去深圳找到他的人再送達嗎?還是那樣就可以申請法院採取公告送達呢?法院公告送達需要原告提供什麼證明嗎?
回答:如果你知道他实际住址,可以带事务官一起送达;也可以直接选公告送达,但是公告送达时间比较长,需要3个月
追问:公告送達法院需要原告提供什麼證明嗎?聽法院的意思必須要證明這個人下落不明才可以對嗎?
回答:不用。公告送达就是因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才公告送达。
追问:我是10/16接到法庭電話說他們已受理此案,到現在他們的傳票還沒有送出,請問一下,傳票送出有時間的限制嗎?
如果法庭強制要我帶他們去深圳找人,我該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