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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份,在开发商还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在广东清远市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协议
2017年4月份,在开发商还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在广东清远市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协议 2017年4月份,在开发商还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在广东清远市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协议,并按当时当地二套房的政策交了30%的定金,认购协议里明确2017年10月15日取得预售证,与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工期问题,预售证直到12月20号才下来,通知购房者前往签购房合同时,告知因当地政策变更,二套房首付需交房款总额的40%,期间一直未告知政策变更事宜,现在我们不想购买了,请问是否可以追究开发商违约造成的后果,按定金的双倍退还购房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8-01-04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