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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打架,甲方18周岁,乙方17周岁,甲方持刀将乙方殴打

两个孩子打架,甲方18周岁,乙方17周岁,甲方持刀将乙方殴打 两个孩子打架,甲方18周岁,乙方17周岁,甲方持刀将乙方殴打,但并没造成轻伤,只是破皮和衣服坏了,两方家长在公安局和解签字,乙方家长明确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赔偿与责任,两天之后乙方当事人给甲方家长打电话要求经济赔偿,否则不承认其家长的处理结果,翻案,请问乙方是否能够翻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许达(黑龙江-大庆)
提问时间:2017-12-2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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