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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徐女
徐女 1993年乌鲁木齐市乌河管理处给我们批准可以建房发放了《临时占用乌河水工程保护区许可证》
并收取了1000元押金及租地费用,每平方米1元,当时是交了1000元/年,交了10年,后期乌河管理处变成了水务集团,也没再收费,社区还收过我们的租凭税,2017年政府要征地,非说我们是违法筑建要我们没有任何补强行折除,我想问下可以不给任何补偿强折么,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150229……(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7-12-28 10:26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白俊江律师
2017-12-28 11:42
应属于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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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律师
2018-01-09 14:44
咱们这边有相关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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