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问 题: 甲方(2人:A和B)于2007年像乙方借用房产证做抵押像银行借18万元人名币。借到钱后乙方拿4万元做他用,剩余14万元由甲方支配,并说好14万的贷款由甲方2人共同承担并还银行的本息(当时没写明各还一半)。还了2年以后 还剩余8万元未还,但是甲方中的A因为其他地方欠款太多跑了,至今找不到人。期间A的银行贷款由乙方垫付,于是乙方要求甲方中的B还清剩余的8万元,B认为8万元是甲方A和B2人共同承担的,不应该要求B一个人还8万。后来到了法院 法院判甲方中的B还清8万元,请问B申诉的话还有胜诉的希望么?要从哪里开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gji……(云南-保山)
提问时间:2012-10-11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