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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这种形式是否应该存在?
调解这种形式是否应该存在? 在当今中国,很多地方发生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的法律案件的时候,当地派出所或者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最先想到的不是到法院判决而是想到把双方通知到一起然后进行调解,而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一调解的形式告终,虽然有时候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会留下一些不足的地方,我觉得调解这样的形式对实施法制社会的建设是个极大的阻碍,因为他毕竟包含有很多人的主观因素,所以调解这种形式是否应该存在呢?谢谢解答哦。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树立正义之旗……(四川)
提问时间:2012-10-10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