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房产拍卖后的分配
您好,一、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论该房屋是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无论查封几次)对抵押物(房屋)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
二、诉讼费、律师费、滞纳金是否属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须根据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判断;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主债权、利息、罚金(滞纳金)、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都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三、银行优先受偿后,房屋拍卖价款有剩余的,由其他债权人分配。
四、如果你与第一查封债权人的债权都属于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权),则应按债权比例分配。
五、第一查封债权人对你而言,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7-12-20 12:18
关于第一查封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是矛盾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之规定,执行规定第88条不再适用。
你好!
1、银行对该房办理了抵押手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办理抵押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对于其他不知道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银行享有优先权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也就是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材料费等。如果抵押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你和第一查封人都属于没有抵押的债权,都不具有优先权。
4、轮候查封,查封在先的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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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银行有优先权的哦。
1、银行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中是否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和滞纳金,需要依据抵押协议来确定。
2、银行债权优先受偿后,普通没有抵押债权,查封在前的优先受偿。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如果该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该房产被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作为银行起诉费用及滞纳金,应当也属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其次,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510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轮候查封申请人有权按照比例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因此,综上所述,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首封及轮候查封问题,均属于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故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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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担保物权一般参与分配会按比例清偿。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故如果该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该房产被查封。如果银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因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那么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等都享有优先权,根据本律师的经验,银行的合同当中对此都会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作为银行起诉费用及滞纳金,应当也属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其次,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
因此,银行做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首封及轮候查封问题,均属于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故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不存在抵押权,没有的。
1、有抵押权一般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其他未有抵押登记的一般同等顺序受偿。
银行有优先权,剩余的都是普通债权,轮后查封还不是正是查封,要是房屋价款够分,还好,不够分的话,就可能有优先轮后以及参与分配的问题。
你好!
1、财产保全对优先受偿权没有影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故如果该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该房产被查封。
2、普通债权除去优先债权后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优先扣除的有: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用、如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担保中还包括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因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那么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等,都需要优先扣除。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你好,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剩下的钱先给第一查封人分,对你有优先权。银行债权优先受偿金额中是否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和滞纳金,需要依据抵押协议来确定
银行就抵押债权有优先权,其它非抵押债权或赔偿权利并不享有优先权。
银行根本完后,一般是第一查封人先分配,余下的按查封顺位分配。
1、抵押房产拍卖以后扣除费用的所得财产首先归还抵押权人的贷款及其费用(包括行使抵押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函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等),这相当于银行具有优先权,但是是抵押产生的优先权;2、还有剩余财产由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拍卖房产后剩余的财产)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一般是按照债权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