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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一直都是早上七点四十上班晚上十九点四十下班,除正班八小时之外的四小时都算加班
公司以前一直都是早上七点四十上班晚上十九点四十下班,除正班八小时之外的四小时都算加班 公司以前一直都是早上七点四十上班晚上十九点四十下班,除正班八小时之外的四小时都算加班,包括中午和下午的吃饭时间共一个小时,现自五月份开始将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八点上班,中午十二点下班,下午十三点半上班到晚上二十一点下班中午和下午的吃饭时间不按加班算。
请问一下律师:公司现在的做法是不是属于变相的降工资的行为呢?合法吗? (合同中没有明确这部分内容)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壹網情深(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7-12-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