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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2016年12月份解聘了一个员工,因劳务纠纷,在今年6月

我们公司2016年12月份解聘了一个员工,因劳务纠纷,在今年6月 我们公司2016年12月份解聘了一个员工,因劳务纠纷,在今年6月,我司已按二审判决支付解约赔偿42000元,此人拿到钱后,于11月又拿一审判决再去主张法院强制我司再次支付42000元;我司去法院作出解释后,法院撤销决定;但此人又再双方另外一场案件二审的审理期间以一审判处为证据,到劳动纠察队去主张权利,劳动纠缠上门问询时,我方再提供证据后,咨询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处了履行义务之外,对于这种无理取闹故意隐藏关键证据骗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否享有维护利益的权利,对方执法人员说单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当问到法律平等,有义务是否也该拥有权利时,对方说想要权利,上人大去要;我想咨询一下对于法律人员这种粗暴的执法行为,我方到哪里可以申诉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7-12-1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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