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8岁在上舞蹈课的中间休息时间在玩耍过程中撞倒了另外一个7岁的女孩
你好,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造成的其他学生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又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法条的规定,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共同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但学校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完全是由学校过错造成的损害,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由负有监护责任的家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