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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条款可以约束合同存在的条款么?
备注条款可以约束合同存在的条款么? 有关保险条款咨询:
简介: 太平人寿组织的一份团体终生重疾险-太平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保单, 保险费由被投保人缴纳。合同显示:
投保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保单主险下边备注:1、本保险由投保单位组织投保,员工及家属自愿参加,自付保费,保单退保以及其他保单权益由被保险人各自行使,参保人员承诺已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且提供的各项资料(含健康告知)真实无误。2、无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
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
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三、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三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
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请问,在保单主险下边备注的内容对第十九和二十条条款有约束么,还是投保人依然拥有变更合同和因被保险人的变动而接触合同的权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nl72……(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7-12-18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