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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修改不合理、违法的司法鉴定有关法规!

亟待修改不合理、违法的司法鉴定有关法规! 建议尽快修订司法鉴定相关法规的几个主要漏洞:
一、建议修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该条款被黑法官利用,总说你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合理!堵死了当事人重新鉴定纠错的机会,法规制定者不应该以鉴定效率为借口,牺牲公正。
二、建议修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123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是对你鉴定结果有异议才投诉,而你不受理,要你司法管理部门何用?
三、取消法官控制司法鉴定委托的条款,给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机会!法官控制鉴定委托,就是控制了鉴定机构的经济命脉,鉴定机构受法官经济控制,生存就有求于法官,身份就不独立了,就会听从法官指挥,不可能公正。
四、立即废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该条款严重违背了全国人大的决定,把司法鉴定机构分成等级,为司法部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留下垄断机会!
以上四个不合理的、或者说是制订者故意夹带私货的条款,违反了基本立法原则,也坑害了千千万万司法鉴定当事人,造成冤假错案成山!冤民纷纷上京,影响社会稳定,亟待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e……(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7-12-0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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