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误把公款私用构成犯罪吗
您好,一、“我朋友不知道企业把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打给了他的工资卡账户”,关于是否知道,不能仅凭自我辩解或陈述,须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你朋友一直未使用该工资卡,其“不知道”的辩解有可能成立,因此,也不构成犯罪;如果随时在使用该工资卡,则“不知道”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如果“不知道”的辩解不能成立,则你朋友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你朋友的身份、补偿款的性质及司法实践,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贪污公款罪及挪用公款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应为6万元以上,涉案金额8万元,不严重,你朋友积极退还的,有可能不会按犯罪处理。
四、如果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建议你朋友及时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你朋友的账户未交给村委使用,不因履行职务行为接收款项等,一般不会存在刑事犯罪问题,只是民事纠纷不当得利返还而已,不构成犯罪。
具体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我认为有刑事的嫌疑。
很可能涉嫌犯罪。
你好!
1、按照你的表述,你的朋友不涉嫌犯罪。
2、如果你朋友的工资卡一直在使用,也就是存取款记录,那么你朋友对这笔不正常的款项应当知晓,“不知道”就缺乏证据证明。
3、村委会主任不是公务员,可以兼职。
4、如果你朋友明知该笔款项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仍然让企业打入其个人账户,私自使用,就涉嫌了犯罪。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按你所述,你的朋友不涉嫌犯罪。
说请就可,是企业转的款,并且已退
民事纠纷不当得利返还而已,不构成犯罪。
你好,挪用公款或者贪污都是故意犯罪,如你所述,你的朋友不构成犯罪。
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
你好!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就本案而言,不知道有款项打入工资卡账户,以为是工资,不明知公款,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2、关于是否不明知。。赔偿款项企业有无事前通知?是否应该打入公共账户?很简单,赔偿款项本既然是集体的,就根据占地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打入对公账户或协议指定的账户中。就算要打入私人工资卡上,也应该提前沟通。企业没有打入指定账户或没有指定账户,又不通知款项打入你朋友卡中。你朋友不知情使用工资卡的钱也符合常理。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而且,在知道是公款后,及时退还。。
3、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款项应该及时退还,由专人保管。最好是从集体中选一人。你朋友双重身份,无论是避嫌也好,以免引起误会也好,不应该沾染这方面的钱。
4、企业要告到哪里,是企业的权利。你朋友没有犯罪,能说清的。没什么事的。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很明确的告诉您,您朋友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主观要件为故意,那么这个情况您朋友是不符合的,所以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
其次,您朋友知道后,积极将捌万元退还,主观也没有自己使用或者占为己有的意思表示,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故即便他去纪委举报,也不会受到处罚的。所以,您要跟您朋友说明即可,让其不要担心。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1、如果该款在村主任账户时间较长(超过3个月),并且村主任使用了该款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2、如果不知道打到自己的账户,也没有动用,不构成犯罪;3、如果打款企业举报到纪检委,纪检委必须立案侦查的,如果构成犯罪也必须依法处理的。
只是民事纠纷不当得利返还而已,不构成犯罪。
有可能构成,可当面向律师咨询
你好,你朋友并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没有犯罪的故意,即没有侵占、挪用公款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看占用时间、目的、去向等因素,才能定性。
涉嫌职务侵占
我认为应该不会。
首先,企业把补偿款打入你朋友账户的前提是你朋友向对方提交过该账户。也就是说你朋友至少是应该知道该笔钱有可能是土地补偿款。
其次,工资进账一般都是每个月相对固定的时间,这笔钱的进账是在那个时间吗?
第三,捌万元并不是个小数目,账户上突然多了捌万元,而仅仅一句“不知道”恐怕难以解释过去。
极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慎重对待,别心存侥幸。
好在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是6万元,你朋友的这个捌万元并不算很大金额,并且有及时退还的情节,应该不会很严重。
犯罪一般为主动行为。一直在工资账户上没有使用,知情后马上退还,其行为离主动较远。在此基础上,能把“因双方有分歧,企业拿出银行打款备注告到纪检委”的背景说清楚,是不构成犯罪的。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的。
答:涉嫌犯罪。可能涉嫌的罪名:贪污罪,理由:1、是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4、刑法上的“明知”: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为通说。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依你所说,你朋友的行为有一定过错。
您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