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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 在派出所门口,本人被六个人拿着木棍打成伤,左手刺骨骨折,缝了十五针,里面打了钢板右手掌骨骨折,缝了十二针,插了三根钢针,派出所把人都抓住了,给他们判的是扰乱社会治安和故意伤害,打人者怕判的时间长说愿意调解,时间过去一个月啦,因调解没有成功,全部交到检查院里去啦,可是到检查院一天就全部放出来啦,检察院的个说法是故意伤害,取保候审。我想问下,在派出所里给的罪名为什么会在证据充分,打人者也承认的情况下却变成故意伤害这一条。我想知道,派出所定的罪名,为什么会在检察院里变成了一条。而且还不用负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unzha……(山东)
提问时间:2012-10-04 10:1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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