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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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顾秀珍28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三王岭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6198 被申请人:李绍玉地址:郸城县吴台镇大李庄行政村联系电话:13460041220 法定代表人:李绍玉申请事项:一、 请求对吴台镇大李庄李绍玉诊所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二、 请求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三、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阻止进一步伤残加重需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申请人于2009年3月25号因驾车把脚砸伤来到被申请人处诊治,经被申请人诊断为轻度跟骨骨折,于第二天20:30分左右进行穿钉治疗,穿钉之前被申请人曾多次承诺说绝对能治好,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并举了很多例子:某某在郸城县人民医院做手术没治好,最后还是在他这里穿钉治好的,骨折做手术没有穿钉效果好等来打消申请人的疑虑,并极力阻止申请人转院;住院期间完全听从被申请人的安排。2009年4月25号上午10时许经被申请人诊断告知已完全恢复正常,允许出院;并被告知再过20几天再下地锻炼,要锻炼一年才能不瘸。从出院到2009年11月份申请人曾多次去被申请人处复查都被告知很好没什么问题,让继续锻炼;后来一直没有好转,申请人于2010年1月、3月曾先后经郸城县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骨头没有对齐、脚已经变形、就是再治疗也不可能治好,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期;X和CT都显示:左侧跟骨骨质不连续、骨小梁紊乱、密度不均匀、关节面增生硬化、软组织肿胀,并被医生和专家告知以前的治疗方法不当。从以上情况可知,在被申请人处的治疗方法完全是错误的,治疗前和治疗后没有什么改变,完全没有达到治疗的效果,而且被申请人故意延误了申请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了伤残,给申请人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在治疗时申请人已如实并充分的告知被申请人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也必然在申请人的多次告知下清楚详情。 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治疗缺乏最起码的预见性 2、 申请人认为穿钉治疗具有严重错误,属于医疗事故 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误诊及漏诊过错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清楚治疗效果,故意延迟时间致申请人伤残,被申请人销毁有利于申请人在住院期间的全部片子和病历,及复查期间的部分片子。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采取合理正确的治疗手段,从而导致治疗前后没有任何改变;被申请人清楚病情并故意延迟申请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申请人伤残。申请人肯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做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出处理。此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人“顾秀珍 2010-4-29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lj87(山西)
提问时间:2010-05-16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