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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电力客户,批准容量为630*2,10KV供电,采用高压计量,计量用电流互感器变比为75/5

有一电力客户,批准容量为630*2,10KV供电,采用高压计量,计量用电流互感器变比为75/5 有一电力客户,批准容量为630*2,10KV供电,采用高压计量,计量用电流互感器变比为75/5。2003年5月5日发生故障,将电流互感器烧毁。该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报告,擅自购买了100/5的电流互感器,将已烧毁的电流互感器进行更换,并将原电流互感器的名牌拆下钉到新互感器上。当年7月31日被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经调查,5月1日至7月31日该用户抄见电量为60万kwh,该户平均电价为0.60元/kwh。问:(1)该用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用电检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3)计算应该追补的电量、电费计违约使用电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玉林)
提问时间:2017-11-2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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