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拒绝配合公司完善相关登记,公司该如何处理?
你好!你的案件有两个重要的信息:
1、该股东通过融资的方式实缴了出资义务;2、现在该股东不能偿还第三方融公司的欠款;
基于以上两个情况,结论如下:
1、该股东已履行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你们没有权利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不管他以什么方式出资的,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即完成,至于向第三方的融资欠款,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2、你们不继续出资,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进行缩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个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二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如果该股东不同意,而公司其他股东的表决决已达到这个比例,那么可以持公司的决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到工商局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事宜,同时办理其他变更事宜,不需要经过该股东的同意。
欠缴股东按照所欠出资以个人财产与公司承担连带义务,协商不成,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该股东
1、当初以谁的名义向融资公司借款?公司、未出资的股东还是其他股东?
2、借来的钱是否用于出资?
其他股东可起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您好,一、首先,须明确,其他股东向融资公司借款,该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还是作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
二、如果是用于公司经营,则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追究未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三、如果借款作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说明未出资的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就不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为出资的违约责任;
四、向融资公司借款的股东须向融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股东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完成认缴出资的股东有权为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进行融资贷款,其债务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的约定,向为实际出资的股东追偿。
1、按照你的陈述该股东已经贷款给公司使用,应该视为该股东实际出资了,只是他个人还欠融资公司的贷款;2、股东欠融资公司的贷款和公司没有关系,由他个人处理;3、股东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签字即可,公司变更登记无需股东配合(不知道配合干什么,股东会是什么内容)。4、如果公司违背公司的规定(欠缴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补足并赔偿造成的损失。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可以电话联系或者我加微信继续沟通。
你好!
1、你所说的情况,要结合关键性的要点。
A、如果其他股东经过该未出资的股东同意,采取借款方式出资。那么其他股东属于代理性质,未出资方系被代理人。那么该股东以借款的形式对公司有实缴出资。也就不存在变更登记。
B、如果其该股东未缴出资,也没授权其他股东采取借款形式出资。
其他股东借款的性质,只对借款人有效,借款人对出借人有还款义务。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因未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可以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也可以进行除名。
2、关于除名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3、变更登记的问题。
理论上可以采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直接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实践中,股东往往拒绝配合签字,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部门也不一定认可决议,所以会受到阻碍。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以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诉讼。最后持生效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首先,欠缴出资的股东的行为完全可以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除名的条件规定,优选方案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除名后可依照该股东会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要求欠缴出资的股东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你的问题,其实履行违约责任和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只能二选一。因为,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是以其作为公司股东为前提,为其作为股东却欠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若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则是从根本上否定他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