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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朋友那借了三万,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9日,于2014年5月还了利息三千元

我从朋友那借了三万,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9日,于2014年5月还了利息三千元 我从朋友那借了三万,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9日,于2014年5月还了利息三千元,之后又还利息10600元,随后他们向法院起诉我们,法院判决书上写的是2014年1月29向原告借了四万六千五,然后从四万六千五里面扣掉之前给的一万三千五还剩三万贰仟玖,于2017年11月15日还32900,但又从2014年1月29日到2017年11月15日32900里面又有利息,而且利息是两万三,这样该怎么办,法律为什么不按原件走,而是从后面写的欠条走,这样怎么办该如何解决,还有就是都是同村人,听取了别人的话,我们没有从借款人手上打字条,但是又担保人,这样又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新疆-伊犁)
提问时间:2017-11-19 20:3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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