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是否有效?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是否有效? 我于2004年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经双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我(男方)所有,此时孩子(女儿)19个月,之后因我家庭变故我母亲去世,父亲高血压,在2008年4月我也查出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维持病情的发展,已无照顾孩子的能力,于2008年8月与孩子的母亲协商后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由孩子的母亲抚养,双方并签下协议(在孩子19个月至2008年8月期间孩子的母亲一直未支付过孩子的生活费)。协议内容大致如下:1、经孩子的姓名更改、2、男方不再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3、那方及其家属放弃探视权利等。2010年孩子的母亲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的抚养权正式变更到她名下,并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又提出不要孩子,因其与起诉要求不符,法院不再受理此案件,撤诉。但法院提到,我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我还是孩子名义上的抚养人,现在女方要将孩子强行送回,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固定住所。我想咨询我们的后期协议是否真像法院说的是无效的,还有我下来该怎么办。我实在是没有能力去抚养孩子。希望给予说明,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纪委(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0-05-14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