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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口头约定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吗?

口头约定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吗? 我今年五月份让一打饮用水井为我打一口引水井,施工前双方约定井深为40米,每米价格为160元。【并且连吃喝住等等相关细节都询问好,且都一一做到】井打到40米出水量能满足我的需求随即付款。但是在该井接近尾声时遇到了淤沙层,由于淤沙的原因将井的深度淤堵剩下20多米。就此与施工方商谈解决淤沙的办法,施工方说没办法解决,要是他解决,只有一个办法,放普通铁管堵住淤沙。但是,我见到过的现实例子放铁管堵淤沙井水因铁管生锈不能饮用。最后施工方说自愿放弃,【在打井之前这种意外施工方是没有告知我的】因此我已没有达到当初约定的目的拒绝付施工方打井费用。在对方放弃一个月后,【在这一个月期间,施工方既没有问津也没有采取相关有效补救措施,于是我又叫人在原址重新挖了一口水井,【注 没有达到40米深度的水井井口直径为16厘米,而第二次打的水井井口直径为至少一米】打了12米多,出水量是我满意的!花去我好几千元,现在,先前打井的向法院起诉我要我赔付他的劳务费。而他的标准是井的深度丈量多少就是多少,井的价格钱还是160每米。在这之前曾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过。我始终的观点就是没有达到当初约定的结果不付所谓的劳务费。但相关的调解人员说对方毕竟付出劳动并且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为由叫我适当付出。我不同意。请问我到底该不该服对方劳务费?如果我不付施工费,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对方起诉要求我付施工费他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问题补充:--------------------------------------------------
调解人员还提到,我的大口径水井在原地施工,无形中是第一次打井的人给我后来的水井水源指明了方向。减少了我后来水井的难度。先前打井的还说,尽管他的水井没有达到40米,但是已经出水,他有产权,请问这两种说法有道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5247……(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2-09-24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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