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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请问这算是强奸吗?

请问这算是强奸吗? 三年前通过朋友介绍 认识被告,与被告认识不久 被告以陪他去房间拿东西为由,将受害人骗进入房间,当时受害人很不情愿与他上去,但由于在马路上过往人群太多过于争吵会有失被告脸面。就同他一起去了。进入房间他直接未经过受害人同意,对其实施暴力强奸。之后被告人一直纠缠受害人。想与受害人交往做男女朋友。受害人被被告的行动所感动,答应了被告。之后两人在一起三年之久,三年期间,被告长期对受害者实施暴力。但是暴力之后又对她呵护倍加。这样一次又一次。重复了三年。当时受害人才16岁。

    请问这样的行为 被告属于犯罪吗?受害者能得到法律的支援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yun……(北京)
提问时间:2012-09-24 20:01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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