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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年前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后被释放,释放书上说“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收卷”
我一年前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后被释放,释放书上说“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收卷” 我一年前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后被释放,释放书上说“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收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皇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但是当时办案单位让缴纳了3000元保释金,没给开保释金收据,现在1年期满,我要退保释金,办案单位要我到住地派出所开一个保释期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派出所不给开,我在公安网输入身份证查出我是“工作对象”。我想咨询下律师工作对象是什么意思?还有当时接到的是释放证明书,不是保释书,我是不是不应该交保释金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7-11-07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