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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如此对待房贷,是否可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银行如此对待房贷,是否可追究法律责任 我于3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明确表示给7.1折利息折扣,到4月初在交通银行开具存款账户存入首期款并签下贷款合同之时,银行的个贷客户经理反复承诺我是优质客户,7.1折肯定没问题,承诺当时房屋买卖中介和担保公司的客户经理都在签约现场,即银行的签约室。后续还有补充过一次资料(结婚证)是在4月25日,到此时为止银行从来没有主动通知过我关于央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我这笔房贷下放会涉及折扣缩小的问题,到5月7号我打电话给银行客户经理问询批复情况之时他才告知我已经批下来但是是75折,我本没有计较,但5月12日再次询问银行情况却被告知折扣升为8折,至此为止这笔房贷拖了整1个多月,期间经历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大力调控,我本是3月底房价最高的时候买的房,就是冲着利息折扣去买的,现在银行让我承担了3月份的房价和5月份的利率政策,最关键在于,4月初政策并不明确之时,我完全可以找别的银行以7折或者75折利率来办理此笔房贷,但交行反复承诺7.1折并从来没有主动告知过我利率折扣有变的事实,导致我失去了在别的银行办理的时机,也给不出我任何拖延批复房贷的理由,我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强买强卖,虚假广告,请贵网帮助我解答此疑问,多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endys……(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5-1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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