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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某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有村证明证明是刘某使用,没有具体面积、四至界址
刘某是某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有村证明证明是刘某使用,没有具体面积、四至界址 刘某是某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有村证明证明是刘某使用,没有具体面积、四至界址,也没有发放土地使用证 ,张某不是本村村民,在1990年拿相赠土地协议书通过某区土地管理部门非法变更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看到了土地证的权利人不是自己后,刘某实际上不知道在1990年就应当知道地籍档案被非法变更的事实,但一直没有起诉,直到2017年刘某投诉某区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地籍档案的行为违法,已过时效。但举报投诉土地违法案件没有时间限制。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不予受理,就以行政不作为状告某区土地管理部门;法院经审查认为,说刘某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起诉被驳回。请问行政案怎么避开时效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退~~忍~~静(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7-10-30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