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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求助! 53年冤案,两级政府判决至今已六年仍不落实房屋赔退.

求助! 53年冤案,两级政府判决至今已六年仍不落实房屋赔退. 各位先生女士们!
  
    你们好!6581166

    我是广东省高州市(原茂名县)西区人。1957年因“反攻倒算罪”被错判刑到青海劳改,房屋被没收。我兄弟为了要回“朝议弟”房屋(我父林应欢被高州市一厂占用的份额财产)从二`三十岁开始抗争和申诉近五十年。虽然兄弟二人蒙受53年的冤案得到平反,平反后高州市政府领导应落实政策,按有关法规赔退房屋宅基地,但是高州市领导没有依法行政,至今祖遗合法房屋仍没得到合理赔偿。高州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疑有官商勾结之嫌,长期卡压受害人,不执行党政策。

高州市建筑材料机械厂,其中有住宅基地7310平方米和砖木结构楼房建筑面积1715平方米,是我家祖遗“朝议第”私有房屋,是我父林应欢和林应彭、`林应询、林应赞、林广新、林广辉、林运泉七大份共有的合法财产。解放后换有广东省人民政府,换发的新房屋和土地契证,为粤财(茂)字第008124号。一九五三年由原茂名县附城镇政府安排火柴厂租用“朝议第”众厅、走廊做工场,一九五六年原茂名县政府要办农具厂,由县工业科长邓祖德、科员柯义元、附城镇长(即高州市)全忠召集我们七大份在镇政府开会,动员我们将,“朝议第”房屋让给政府办农具厂(现在第一机械厂),会上决定将政府公产房相等的建筑材料、面积对面积,长短补贴进行对换。由地财房产张周才同志负责对换仙桂街25号公房给我父及我七兄弟居住,林应询户在仙桂街步青馆,其余五户在西关街8号居住,房屋对换后,我交林应欢户自份果园、菜地陆厘玖分壹毫(即480平方米)应农具厂要求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由原茂名县附城镇政府出具土地业权证明卖给农具厂房屋。由于对换面积相差悬殊未办房屋对换手续,待找到面积相等的公产房对换后才办对换手续。由此一拖再拖至一九五七年,适遇反右政治风暴,在人妖不分,是非颠倒的那个年代,由于某些政治文盲和法盲的诬陷,我“朝议第”兄弟林广彬`林广森`林广俞`林广仁四人被指控犯有所谓“反攻倒算”罪,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原茂名县政法机关批捕入狱,十月由地财工作人员姚汉写补办手续,县人委批准非法没收了我祖遗“朝议第”私有房屋。

经我兄弟俩不懈的申诉,一九九八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兄弟俩的上诉请求,于同年八月再审查明“林应欢父子全家在土改时均没有被定为地主成分,一九五四年接管地主房屋登记表中没有该户(指林应欢父子)名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1998)茂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第3号《刑事判决书》对原茂名县法院判林广彬`林广森“反攻倒算”罪予以否定,原错误判决被依法撤销,兄弟均被宣告无罪

经我们50年不懈的申诉上访,高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8日以高府决(2004)9号作出《关于林广彬`林广森申诉问题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同意退还林应欢户原“朝议第”份额房产273.58平方米及附屋90平方米给其合法继管业,由市第一机械厂负责赔退。高州市第一机械厂对高州市政府(2004)9号,处理决定不服,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茂名市政府以茂府复决(200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了“维持高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林广彬`林广森申拆问题的处理决定),(高府决{2004}9号)的复议决定”。市一厂对两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一厂应该无条件履行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的赔退义务,迄今为止,一直不履行赔退。2005年10月17日,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高府办函{2005}104号关于履行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的通知,敦促市一厂依法履行赔退义务。市一厂对两级政府处理决定和高府办的{通知}无动于衷,一直拒绝不履行赔退义务。我林氏兄弟曾多次向市政府法制局`潘晓闻市长`人在写求助信,请求市政府对拒不履行赔退义务的市第一机械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市政府始终不作为。

高州人民政府经贸局于二00八年三月曾与我“朝议第”代表协商赔退方案,同意将我们提出的几点要求请示市长审批,但是一拖再拖,拖至今已二年,在2008年12月28才告知我们,只赔退“朝议第”各户份额的房屋的土地,(土地至今都没落实陪退)房屋上盖不赔偿。

我兄弟俩蒙冤受屈,忍辱负重近五十的,不求恩赐,也不要施舍,唯希望能在有生之年盼望被高州市第一机械厂长期非法占用的祖遗合法的房屋早日得到合理的赔偿。为了要回“朝议第”房产,我兄弟从二`三十岁开始抗争申诉近五十年,现都过古稀之年,林广彬现在已八十四岁,林广森也有八十岁了,我们虔诚地盼望能在有生之年见证合法财产的回归,否则,死不瞑目

   

   我想问几个问题。

一,高府决(2004)9号作出。“同意退还林应欢户原“朝议第”份额房产273.58平方米及附屋90平方米给其合法继管业,由市第一机械厂负责赔退。(2004)9号作出当中,没提宅基地,我父林应欢份额有850平方米宅基地,能申请赔退吗??怎样申请呢?再次申诉吗?

二,同意退还林应欢户原“朝议第”份额房产273.58平方米及附屋90平方米.当中,房产,附屋90平方,现在高州政府只赔土地.是否合法。

三,市一厂对两级政府处理决定和高府办的{通知},一直拒绝不履行赔退义务。我请求市政府对拒不履行赔退义务的市第一机械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高州政府叫我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我是行政诉讼的。这样是否合法????

四,高州市政府领导对此事互相推卸责任,从判决至今已6年了,本人已过了古希之年84了,力不从心了。在此希望好心之人指教下。先万分感谢!!!

顺致

敬意!  

                                                                                                      诉说人:林广彬

                                                                                                    代发件人:linguansheng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gua……(广东)
提问时间:2010-05-1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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