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抵押权无效后如何进一步维护银行的利益
抵押权无效后如何进一步维护银行的利益 甲与被告乙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丙系表兄妹关系,被告丙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甲与被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被告乙,共有人为甲。2008年4月1日,三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一女子冒名顶替原告,使用伪造的原告身份证,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被告乙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被告丙、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为丙,丁为共有人,但该房屋出卖后一直由原告与被告乙使用。2008年7月5日被告丙、丁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2009年1月3日,原告发现房屋门锁被换,无法入住,后到房管部门查询方知上述房屋被被告乙私自出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与被告丙、丁签订的2008年4月1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但是对设定在该房上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存在较大争议,若抵押权无效后如何进一步维护银行的利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徐美雅(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7-10-26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