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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父亲和亲生女儿,在1973年发生了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现在朋友父亲去世

我朋友的父亲和亲生女儿,在1973年发生了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现在朋友父亲去世 我朋友的父亲和亲生女儿,在1973年发生了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现在朋友父亲去世,留下自书遗嘱,将他的房产赠送给了和他有男女关系的女儿,其他子女无份额。这样合理吗?根据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其他兄妹能否依据“总则”,宣布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方舟(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10-26 20:17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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