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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依据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在07年抄袭一20多年前的论文发表在原是内部资料后变为公开出版的校刊上,
当时是从一旧笔记本上转抄而来,不知出处与作者。作者在09年告发,要求侵权
赔偿3000元以上。我提出要按获利(包括直接和间接获利)的实际数额加倍赔偿
。这也是法理上利益相加与相减的原则。现在事实是我抄袭此文的动机与目的是
不为个人私利也没得到任何个人利益,与现在所有的为职称、稿费、科研项目基
金、奖金等人行为完全不同。仅仅是因为校刊稿源不足,瞎帮忙而已。在已付出
被降职等三项重大处分的代价后,又向作者6次发信道歉、2次长话道歉、1次寄值
几百礼品道歉后,作者仍不依不饶,要起诉法律赔偿。由此请教:法院是会按是
否得利以及得利多少来判,如我这样,不以获利为目的又没有得利且事后又以多
种形式道歉的,可以免于赔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vxian……(河南-开封)
提问时间:2010-05-12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