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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遗属困难补助依据可以是子女的监护人吗?(监护人不是死者的现任妻子)
计算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遗属困难补助依据可以是子女的监护人吗?(监护人不是死者的现任妻子) 死者原属某事业单位的干部,在其单位工作有二十年。生前于1993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女儿,2007年与其妻子离婚,离婚协议女儿由其抚养。2009年再婚。天有不侧风云,2010年不幸病逝。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其唯一的女儿尚未成年,其死后,随女儿自愿随其亲生母亲生活。便与其继母协商改由其亲生母亲抚养。孩子的亲生母亲工资很低,(继母不负担一分生活费)母女二的生活困难,现在向死者所在单位申请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单位的答复是: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遗属困难补助应以其现任妻子(即孩子继母)的收入来计算。可孩子继母收入高。不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现在的情况是真正抚养孩子的人是其亲生母亲,想请问,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遗属困难补助可以以子女的监护人的收入来计算吗?亲生母亲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有这符合这个要求的确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小早儿(广西)
提问时间:2012-09-16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