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案当事人不服生效的裁判,申请行政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当事人不服生效的裁判,申请行政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我查阅了好多再审申请书范文,都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提起再审的。我不明白这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和申请再审有何关系。行政再审申请书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那条法律条文向法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敬请指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mgwy(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7-10-22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