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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公司工会经审委主任,可否由工会委员会议讨论、表决产生,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工会委员的补选也可以这样吗?)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据说是198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网上都搜不到。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但没有说企业工会可不可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iuxia……(广西)
提问时间:2012-09-1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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