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湘人口函〔2008〕5号
关于湘人口函〔2008〕5号 湖南政府部门出了一个人口函件,(湘人口函〔2008〕5号)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我和我老婆都是农村户口,第一胎是女孩。读书时把户口迁往学校,02年毕业,06年迁回老家,今年去镇办二胎准生证时,对方拿出这个函,说我们办不了准生证,说不符合条例。
我现在有几个疑虑: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条,我们06年就签回户口,这个函件是08年发的,今年去申请第二胎准生证,是不是讲我们不适用这个条例的。是否他们解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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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lizan5……(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9-10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