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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股东因为所负责工作不到位,承诺放弃表决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个别股东因为所负责工作不到位,承诺放弃表决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常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承诺在2012年下半年度实现经营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该指标分两个季度进行考核,第三季度结束时须完成400万元和在2012年度结束时须完成半年度经营额不少于1000万元。以上任何一个指标,没有完成,常某某便立即离开公司管理层,同时放弃本人在公司所拥有股份的一切表决权。
另外两位股东,负责公司生产、行政、财务等其它工作,没有关于表决权的条款。
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法律效力么?所有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字确认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0plm(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2-09-0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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