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这个门市房应如何析产?
这个门市房应如何析产? 我父母亲共有一间门市房64平,房照是我父亲名,我父亲1980年去世。1992年房屋动迁,1996年回迁,回迁时给的门市房是54平,房屋差价约1万元是我母亲出的。少给的10平面积我母亲加在了她的二儿子的回迁房上。我母亲2005年去世,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大意是:“将现有的门市房给她的三个儿子。但小儿子是呆傻人,要先用门市房的租金用来护理傻儿子,等傻儿子死后,那哥俩才能继承遗产。而护理照顾傻儿子的事,由她的三个女儿其中之一来完成,也就是说谁护理照顾,门市房的租金就给谁。”我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我父亲去世后,他的财产已经发生了法定继承,虽然中间发生了动迁,现在门市房变成了54平,但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我的观点是否对?现在女儿要求析产是否可以?具体应如何析产?请好心的律师发表下意见好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单书勤(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0-05-09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