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纠纷

这个门市房应如何析产?

这个门市房应如何析产? 我父母亲共有一间门市房64平,房照是我父亲名,我父亲1980年去世。1992年房屋动迁,1996年回迁,回迁时给的门市房是54平,房屋差价约1万元是我母亲出的。少给的10平面积我母亲加在了她的二儿子的回迁房上。我母亲2005年去世,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大意是:“将现有的门市房给她的三个儿子。但小儿子是呆傻人,要先用门市房的租金用来护理傻儿子,等傻儿子死后,那哥俩才能继承遗产。而护理照顾傻儿子的事,由她的三个女儿其中之一来完成,也就是说谁护理照顾,门市房的租金就给谁。”我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我父亲去世后,他的财产已经发生了法定继承,虽然中间发生了动迁,现在门市房变成了54平,但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我的观点是否对?现在女儿要求析产是否可以?具体应如何析产?请好心的律师发表下意见好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单书勤(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0-05-09 09:4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