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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女儿今年28岁了,在2006年经脑科医院检查有精神残疾(3级)
您好,我有一个女儿今年28岁了,在2006年经脑科医院检查有精神残疾(3级) 您好,我有一个女儿今年28岁了,在2006年经脑科医院检查有精神残疾(3级),当时没做无民事能力的鉴定,2013年我们家拆迁,我跟拆迁办就说了,她有精神残疾不能签字并出示了残疾证,应由我监护人签字确认,拆迁办当时没有给我女儿签字,后我走了以后,也就一小时左右吧,叫我女儿签字并拿了钱和房子,我多次交涉未果,起诉法院要求孩子和开发商合同无效或者待定,因为有精神病的人签字是无效的,也为了保护精神病的财产不给坏人机会,要求保护,经法院要求在2017年7月14号去脑科医院做民事能力的鉴定,结果是有民事能力,目前没有精神病,脑科医院医生也说了,这个报告只代表2017年7月14号当天,不能代表之前,现在法院判决结果我~败诉!这个判决对吗?当时拆迁是2013年的,有精神病的,现在2017年做的鉴定,这个鉴定报告医生也说了不能之前的,有精神病史的人,不确定因素太多了,今天不能代表之前或者之后的,只能代表当天的,法官也知道,为什么法院还认定现在的报告呢?之前的精神病证为什么不予认定呢?难道是民告官的结果吗?判我败诉!我现在需要上诉吗?能赢吗?之前孩子在外面犯事了,派出所就找我这个监护人的麻烦,叫我这个监护人赔钱赔礼。那法院和派出所不是在狗咬狗吗?听哪个的呢?请您指点一下吧!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7-09-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