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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收到公司6月30日下发的关于旷工告知说,指
                2016年7月1日收到公司6月30日下发的关于旷工告知说,指 2016年7月1日收到公司6月30日下发的关于旷工告知说,指出自6月13日起至今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辜旷工,本人必须在7月7日之前到岗上班,要不就办理离职手续,不然的话已旷工开除,后果自负。本人因养病没发在公司规定时间到岗,只好在7月3日签了辞职报告,但公司要求辞职日期12日,13日起正式不再算上班。我是在17年6月12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这算不算超过时效。去法院立案后会不会因为时效性的问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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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7-09-25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