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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找到两人合伙出资60万投资,甲以技术入股(法律规定好像没有专利是不能技术入股)占百分之40股
甲找到两人合伙出资60万投资,甲以技术入股(法律规定好像没有专利是不能技术入股)占百分之40股 甲找到两人合伙出资60万投资,甲以技术入股(法律规定好像没有专利是不能技术入股)占百分之40股,负责运营管理,分钱未出。乙有资源投资10万占百分之20股,丙出资50万占百分之40,乙有资源出10万占百分之20。后面超支十万,由乙和丙按刚开始出资比例来出。开始筹备的三个月,甲在投资的钱里面拿了三万作为工资。由于考虑到甲未出资,乙提议先回本再分红,甲不同意,说没有这样的公司,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怎么样才合理呢?说明一下,丙是香港人,所以公司也是在香港注册的,法人也是他,法律上面公司也只是他一个人,分红出资这些是私下签协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09-24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