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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执行案件是2001年立案的。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
您好:我的执行案件是2001年立案的。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 您好:我的执行案件是2001年立案的。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今年我申请恢复执行。已立案。可执行法官答复:“因被执行人户籍已从绍兴市迁至金华市,而无法执行。并表示到金华去执行出差费都不够。并要求我把人找到,否则无法执行。”我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答复:“2007年之前立案的被执行人无法纳入征信系统。”请问:执行法官的话可信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汤师傅(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7-09-18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