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我要起诉中原地产,那位律师敢于代理此案?
我要起诉中原地产,那位律师敢于代理此案? 2009年4月15日,姚智为与我签订一个《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8万元定金,但实际只支付3万,之后无声无息。当时,中原地产向我索要8600元中介费,我答应了,但由于中原地产不肯返还我产权证,故无法达成协议。最后中原地产恶狠狠说,你3万元也别拿成。到2009年8月份,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姚突然提出要求购房,遭我拒绝,遂起诉讼,诉讼期间中原地产帮助姚作伪证。一审后,中原地产又给我介绍了一个买家,房屋顺利成交。但是案子我却离奇地输了。我证据充足,连我的律师也不服,但是已成定局!
今我起诉中原地产。考虑到中原地产的法务部的律师是专职打房产诉讼的,一般律师没有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律师精通,所以发布信息,网上招贤!
附:起诉中原地产的状纸一份(我对法律稍懂皮毛,需要律师参谋指点)
起 诉 状
上 诉 人: XXX,男,1950年6月10日生。
住 所 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号XXX室。 邮码:200070
被 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 所 地: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23楼。 邮码:200050
案 由:居间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①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整。
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5日,原告经被告介绍,与案外人姚智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下称《居间合同》)一份,当日,姚通过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万元定金,4月19日又支付了2万元定金,籍此,被告收掉了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从2009年4月19日这一天起,原告房屋的转让命运完全被被告控制,听任被告摆布。
一:隐瞒案外人姚智为要求购买房屋的真实信息,制造姚不打算购买房屋的假象,同时继续为原告寻找买家,弄虚作假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在《居间合同》约定的4月30日签约日,姚与原告见面后,姚无故拒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从此以后,姚一直无声无息。期间,原告数次到被告处催讨定金,但被告蓄意隐瞒姚的电话、地址,阻隔买卖双方沟通,使得原告无法向被告催讨定金。非但如此,被告还向原告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蓄意隐瞒姚智为要求购买房屋的真实意图,谎称姚不要这个房屋了。由于被告隐瞒与购房有关的重要事实,使得原告被闸北区法院认定违约。上述事实有视听证据为证。
二:出尔反尔,口是心非,阻止原告将公司产权房变更为个人产权,制造原告的违约。
被告声称原告要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系争房屋,因系争房屋产权人为百利恒公司,所以必先办理百利恒公司注销后再进行交易。但当原告公司注销完毕后,被告一反原先证词,不是将原告的产权证交还给闸北区房地产交易所,共同到区房地产交易所协助原告变更产权。反而在2009年8月15日,向买卖双方发出通知函,称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条件已经具备。
房屋产权证仍为公司的产权,公司未注销,买卖合同的签订仍存在法律障碍,被告却要求姚智为与已经注销的百利恒公司签约,签订买卖合同的条件具备在哪里?事实上,被告唯恐原告一旦办理了产权变更,新产权证势由原告本人领取,那样被告就无法垄断房屋中介权利了。所以决议阻止原告变更房屋产权,造成原告被闸北区法院判定违约。
被告口是心非,最终,仍违反法律规定,钻法律孔子,以注销后的百利恒公司名义与案外人徐慧丽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完成交易。
三:恶意制造买卖双方隔阂,使买卖双方无法沟通进行交易。
2009年8月15日,被告向买卖双方发出通知函,称如有其他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本公司经办业务人员殷磊联系(联系电话:13524242991)。
事实上,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原告发现该电话早已停机,原告按约定日期到芷江西路477号被告门店,得知殷磊早已从中原辞职不干。
四:垄断原告20年的房屋中介权。
2009年9月3日被告与原告重新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出售经纪委托合同》为证。委托期限2009年9月3日¬——2029年9月3日,垄断原告20年房屋中介权。
五:误导原告签署《居间合同》。
被告是一个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而原告缺乏房屋产买卖的基本知识,原告将百利恒电器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的事实告知被告后,被告这样教导原告;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卖出房产是一种经营行为,故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只有以个人名义签订《居间合同》,法律上才无懈可击。由于原告在签订《居间合同》的主体资格上受被告误导,致使案外人姚与原告之间造成重大误解,姚认为原告欲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房屋,所以必先注销公司,然后再和注销后的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样才能消除法律障碍。而原告误以为姚不打算购买房屋了。
此致
闸北区人民法院 XXX
2010年5月6日星期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0-05-06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