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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请求上级部门督促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肖廷按过失致人死亡定性的报告

强烈请求上级部门督促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肖廷按过失致人死亡定性的报告 我们是郴州市临武县麦市乡村民,现为了维护肖廷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门汇报,望贵单位抽出宝贵时间依法督促嘉禾县人民法院公正、公平按过失致人死亡对肖廷惩处。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肖廷,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害人:王功文。
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卫平、王号保等。
附带民事被告人:肖凯。
二、案件回顾:
2011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肖廷因兄肖凯在麦市乡自己办的诊所落地玻璃门被本案死者王功文的三轮摩托车轮胎压在碎石上将玻璃砸烂,随后,肖凯骑摩托车追至大里坪村王功文家里,两人为赔偿之事发生争执,不久被告人肖廷也赶至现场,在谭兰花家门口要求王功文赔偿损失。在争论中,被告人肖廷为了脱离王功文的指指点点,就顺手推了一下(因肖廷与王功文是站在斜坡上且王功文穿拖鞋),就将王功文推倒在地。王功文的后脑摔在地上,后经肖凯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被告人肖廷出于法律的威严及内心的愧疚,出逃后于2011年10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本案全过程,且家属多方筹资赔偿了5.8万元作为安葬费用。2012年1月12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嘉禾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他家还请来黑社会人员堵在门口恐吓我家人。死者王功文家人数十人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并冲到审判台对肖凯拳打脚踢,幸而法警奋力阻拦,肖凯才幸免一死,并且在其代理人李兴的带领下,几次到上级上访及以利找当权者,并恐吓证人王当成、谭兰花(这有证人谭石付可证明)。
三、本案涉及的焦点:
A、本案的定性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B、死者王功文的伤到底有几处?
C、死者家属无事大闹法庭及数次上访的压力大还是法律大?
D、被告人肖廷家里损失惨重、人财两空,谁来维权?
A1、首先要看两罪“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定义。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预见到却轻信能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既无伤害故意更无杀人故意,行为人对危害后更持否定态度,决不希望发生被告人身体上的受伤的危害后果,更不希望发生被告人死亡的后果。
而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因此,行为人虽然对被告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有过失,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无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告身体健康,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A2、首先,被告人肖廷没有伤害被告人王功文的故意。
要正确认定被告人肖廷行为的性质,一是正确理解刑法理论上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前者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而后者仅仅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且情节轻微,不具备犯罪故意的内容。二是将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与日常生活中普通殴打行为区别开来。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足以对人体组织完整性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损害,构成轻作以上的损害;而“推打推搡”是指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疼痛或神经的轻微刺激,并未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因王功文打烂玻璃不赔钱的问题发生纠纷、争吵,进而肖廷想摆脱王功文的指点顺手推了一下王功文,被告人并未想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当被害人用手指点被告人时,被告人只是本能地推开被害人。这种推的行为,纯属一般的推搡行为,通常情况下,会造成被告人暂时身体疼痛,轻微的神经刺激。但不会造成伤害。根据本案犯罪起因、打击手段及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因素分析判断,可知肖廷没有明确要造成王功文肢体损害或者器官障碍的故意意图,这有现场证人王当成及谭兰花的证词、肖廷陈述相吻合可证。
其次,本案肖廷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点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是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争吵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肖廷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被害人头部摔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对此肖廷有明显的过失。因此,在肖廷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之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客观地导致了王功文受伤死亡的后果,肖廷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
B1、从证人王当成及谭兰花的证词可看出,被告人肖廷事后与王功文争论时只推了王功文一下,之前及之后都没有与王功文发生过肢体接触。
B2、从第四次开庭公诉机关补充的材料临武县麦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记载及病人谈话记录单受害人王功文的爱人肖问英的签名也可看出,只是头皮裂伤,其他地方无伤痕,又何来的多处伤痕?明眼人一看上述材料就知。据此,不存在有多处伤痕之说,纯属凭空捏造,即使有伤也非肖廷所为。
C、死者家属不顾法律的威严,在法庭上大闹天宫,数十人赶着肖凯殴打,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损害了嘉禾法院威严及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当地已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在其代理人李兴的带领下数次上访,严重干扰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嘉禾法院助纣为虐,怂恿王功文家人的违法行为,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一方,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更改为故意伤害(致死),严重侵害肖廷的合法权益。难道共产党就没有包公了吗?法律形同虚设,法律何在?公平何在?如果上访、大闹法庭就能与法律抗衡,那么,我方也将率全村老老少少几千口人集体上京告状,直至解决。
D、事发后,受害人父母亲视法律于不顾,强行搬进肖凯的诊所,将诊所搞得乱七八糟,到处张贴大字报,医药及器材一扫而光,非法侵占诊所至今达两年,且王浩保夫妇在肖廷家人每次回到家都叫来临武县麦市乡岩口村的亲戚黄民生带着地痞来打人。 对方要求出巨资满足俩老人才可让他们搬出。由此,造成肖凯有家不敢回,数十口人衣食无保,流落街头,肖廷的案件在多次补充侦查后,一拖再拖一直得不到公正的判决。肖廷健健康康的父亲因知对方蛮横无理以上访施压地方延长羁押并在看守所买通牢头打肖廷,积怨成疾,捶胸喊天,含冤而死,年仅61岁。本以为退休后修身养性,却不知招来横祸,受害人家的无理取闹及法律的不公正(肖凯诊所损失数十万元,公安机关无任何评估资料,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导致损失60多万元。
综上所述,肖廷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要件,望各级政法机关拿起法律利剑,不要受受害人家属上访及大闹法庭的影响和压力,公正、公平处理本案,否则将全村几千口人集体上访,直至解决,决不妥协。

呈报人:临武县麦市乡乡民
2012年8月29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183863……(湖南)
提问时间:2012-09-0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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