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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人与同一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第一人交了五千元以下的材料费

有两个人与同一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第一人交了五千元以下的材料费 有两个人与同一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第一人交了五千元以下的材料费,但没收到材料,第二个人交了五千元以上的材料,收到材料,但完工后该公司拒绝回收。有人说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合同诈骗,第一种虽收不到材料,但金额达不到五千元,第二种情况虽然达到五千元以上,但收到材料,所以应该属于违约。请问是这样吗?另外,我想说的是,合同诈骗罪所说的达到五千元以上才是金额巨大,这是个漏洞,骗子只骗一个人是达不到金额巨大,但骗的是一百、一千,甚至一万个人呢?那是非常大的金额。有很多被骗的人对骗子是恨之入骨却又拿他们没办法,甚至有人有了偏激的想法,认为有关部门与骗子肮脏一气,这样的条文既间接助长了骗子的嚣张气焰,又失民心,为何不修改呢?因此,还恳请大律师们,有机会的时侯提交一份修改这条文的议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7-09-13 09:1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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