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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我在为村里办事时,拖欠其饭费未还。由于是我签的字,未加盖村里公章
原告诉我在为村里办事时,拖欠其饭费未还。由于是我签的字,未加盖村里公章 原告诉我在为村里办事时,拖欠其饭费未还。由于是我签的字,未加盖村里公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庭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判决我偿还此款项。我在接到判决书后,村里给我出具了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承认饭费是村务招待费用,由村委会承担的证明。请问我据此证明上诉,可以判我不必自己偿还该款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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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无花空折枝(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7-09-12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