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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入如何追偿

请问:政府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入如何追偿 一个开发区招商引资了一个韩国人投资进1亿美元的工业项目,政府给予了非常优惠的政策,开一路绿灯,轰轰烈烈开工仪式举行了,工地动工建设,全部让施工方垫资,韩国人的中方代表说,外资进入设立公司有一个过程,用不了几个月就到。结果整整垫资施工了一年多,公司没有设立,资金分文未到。无赖之下,工地停工,韩方代表跑了不见人,施工方成为了投资方,损失惨重。
     这个招商引资行为中行政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投资人的审查失职,有不有投资能力,外商投资的审查程序没有坚持,结果是个完全没有投资能力的骗子,韩方投资人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主要领导还在投资合同书上签字;二是政府机关更为荒谬的是给这个企业出具了《同意设立有限公司筹备办公室的函》,韩方凭这个向公安机关申请雕刻了公章,且以此对外签订合同和履行公文;三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就给予了规划选址及其文件,并开工建设,纳入政府的重点项目建设。这些行为给施工单位造成了错误的判断,致使被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政府收回了土地,同意给施工投资人受害人补偿,也曾出具过将项目的土地优惠价给予受害方作为补偿签订协议,现在政府要求需要先通过对韩方的诉讼,有了法院的判决才可以给予补偿,但明确要求不得诉讼政府。
    但有人认为:诉讼韩方现在最大的是找不到人,一直联系不上,二是现在的主体签订协议的是一个公司的筹建办公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是政府需要解除投资合作协议。
    我认为这个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存在行政权力滥用,有失职渎职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但如何向管委会追偿受害赔偿,请律师们指指路子。
    受害人请了律师一起会诊,根据现在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sheng……(重庆)
提问时间:2017-09-0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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