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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商品房合同中违约金赔付标准不一致问题

商品房合同中违约金赔付标准不一致问题 我2012年5月30日与哈尔滨金瑞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是全款购房,且是期房。在合同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的约定中,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办理完房产权属证书,逾期没有办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0.5支付违约金。而比我晚一年买房的邻居们,他们的合同上第十五条逾期违约金却变成了按受买人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0.3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办理房证的时间都是一样的,逾期超过了三年,但我和邻居们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差距太大,况且我收的利益受影响受损害的时间更长。晓航律师说可以协商变更,但开发商根本不同意。而且香坊法院的个案法官不认为合同内容存在不公正,搞了个判例支持被告。接我案子的法官说,这个问题已有判例,我再判也得照着这个判例判决。还有的律师说,认定合同内容公正不公正,关键在法官怎么看,以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我想开发商有钱也不能任性,履行违约责任也必须合理合法。我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期待得到您的法律援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孙子孟(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7-09-0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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