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你好,有几个问题咨询一下,是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以及在一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你好,有几个问题咨询一下,是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以及在一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你好,有几个问题咨询一下,是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以及在一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是女方) 我们夫妻于1994年5月结婚,婚后于1997年8月育有一女。我们现有房产两处,一处是于2003年由我母亲为了我女儿上学全额出资购买的一套学区房,登记在我名下,(没有留存出资证据,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没有想过要把房子单独赠给我一个人,更是不想让我们夫妻因此离心)。一处是于2010年由他家里出资四十五万元,我母亲出资五万元,我们俩出资八万元购买的,购房收据是男方的名字(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今年年初男方以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不合为由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书中隐瞒了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一部车。随后我请了律师应诉,在答辩书中我首先指出是由于他婚后出轨才导致离婚,又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结果在第一次庭审中他极力主张2010年购买的房屋是他父母委托他购买的,并且拿出了一个他父母所写的赠与协议,协议签订日期是2010年11月。我当即对这份赠与协议提出质疑,第一,实际情况是,他父母在我母亲给我买下第一套房产之后就表示等孩子长大后,协助我们购买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而且从寻找房源到联系卖家,交付定金,签订合同,去开发公司更名,办理入住全部是我经手,那时也还没有出台新婚姻法,所以根本没有想过能写两个人的名字。第二,房屋是于2010年11月份购买,那份赠与协议签署日期是也是2010年11月,但是赠与协议当中附带的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网签和购房合同的日期却是2011年11月份,当时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怎么会出现呢?第三,我当庭提出要对此份赠与协议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庭后律师也两次对法官提出申请,但是直到第二次开庭也没有实行。第二次庭审当中,在我提出上述质疑后他无奈之下承认是前几天写的,目的就是要把此套房屋本应属于我的那一半占为己有。在此次离婚诉讼当中他还提交了一些他写给他父母的欠条,企图伪造债务让我承担以谋取更多利益。 在第一次庭审中我提供了大量的他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言语可以明确反映出他的出轨事实。 说明一下,我们的案件应用的是简易程序,只有一名法官和一个书记员,在庭审中法官分别询问我们对两处房产是否主张所有权,并且认为现在房产值多少钱,我们都主张2010年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在不太了解现有房产价格的情况下随口说了价值四十万,随即他也说四十万。(没有告知我们可以竞价取得所有权,没有任何竞价程序)。我解释一下,我们购买的房屋是顶楼,跃层结构,楼下102平米,楼上68平米,合计170平米,但是房屋购买合同的面积是102平米,所以我是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的面积按照最低价格说的,但是实际价值大约在80万左右,并且于2014年花了将近四十万进行装修。 经过调解不成,法院于2017年5月下发了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两处房产和一部车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认定了他们伪造赠与协议,判决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房屋我们共同处理,主张所有权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他补偿我二十万。 判决下来之后我们都提出了上诉,我的上诉理由是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首先应该考虑照顾子女和保护妇女权益。其次他在婚姻中有出轨行为,并且与他人同居。更为严重的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父母伪造证据用以谋取本属于我的巨额财产,是明显的欺诈行为,犯有重大过错,在财产分配中应依法少分或者不分。所以请求改判房屋所有权并且对他及帮助他伪造证据者依法进行处理。而且提出法院判决的房屋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 请问:第一,法官没有明确告知,并且没有竞价程序直接认定所有权及房产价值合法吗? 第二,无论依照哪条法律哪个原则房屋是否应该判我所有?(女儿现在意大利罗马美术学院读大学,他们家拿了出国前期的费用17万,而后一年的所有费用,大约23万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 第三,他们在诉讼中的欺诈行为是不是涉嫌诉讼欺诈罪?我可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谢谢 - [ ]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i l ……(辽宁-锦州)
提问时间:2017-09-05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