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寻求帮助

寻求帮助 我单位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无法达到企业用工标准,劳动仲裁判企业赢了,地方法院就以员工没有在录用条件上签字为由判输,(实际上我们的签字统一在一张纸上,包含员工手册、录用条件,但法官不认可,她也觉得劳动者可恶,可能考虑维稳吧,也承认判的有毛病,企业在这么长时间围绕这个只有43天试用期的官司十分费精力,所以综合考虑不打算上诉至中院),但现在是判劳动者回来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的管理十分不利,且因为法院在此案件上拖延三个月,期间近五个月的损失都由企业承担,显然对企业有失公允,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们拒绝执行她回来上班可不可以?十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18(辽宁)
提问时间:2012-08-30 14:2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