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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帮助
寻求帮助 我单位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无法达到企业用工标准,劳动仲裁判企业赢了,地方法院就以员工没有在录用条件上签字为由判输,(实际上我们的签字统一在一张纸上,包含员工手册、录用条件,但法官不认可,她也觉得劳动者可恶,可能考虑维稳吧,也承认判的有毛病,企业在这么长时间围绕这个只有43天试用期的官司十分费精力,所以综合考虑不打算上诉至中院),但现在是判劳动者回来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的管理十分不利,且因为法院在此案件上拖延三个月,期间近五个月的损失都由企业承担,显然对企业有失公允,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们拒绝执行她回来上班可不可以?十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18(辽宁)
提问时间:2012-08-30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