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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华,女,54岁,住徐水县漕河镇南庞村  13703129898  8566996

许建华,女,54岁,住徐水县漕河镇南庞村  13703129898  8566996 自诉人:XXX,男,48岁,住徐水县XXX家属院  电子信箱 4728abc@126.com  
被告人:许建华,女,54岁,住徐水县漕河镇南庞村  13703129898  8566996
案由:以介绍贿赂为手段,以无偿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
许建华何许人也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漕河镇南庞村人,在本村建有恒运集团华宇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手机13703129898  电话0312-8566996  邮编072550 有过辉煌的经历曾任全国人大代表,现任河北省人大代表、保定市人大代表、徐水县人大代表。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曾在几年前相识,交往中深知被告的社会声望和社交活动能力,但从未求她办过事情。2008年正赶上自诉人在石家庄居住的姐姐家孩子高校毕业之际,也受到姐姐委托找工作之事,就找到了被告。被告自称与河北省政府郭庚茂省长有关系,可以代我办成外甥的工作问题,她说“打通关节”需要两万元。2008年4月4日自诉人通过邮政储蓄给被告转入20000元钱。(无卡存现入许建华账户6221881354000077835现金20000.元。交易局号码130625001交易流水000729)一个月后被告告知自诉人,因所求的领导调动了,事情办不了了。但被告承诺所托领导信誉很好,可等该领导春节探家时将钱退回来。事情可以再托他人。被告又自称与河北省政府张力秘书长关系不错,可以找他帮忙。因为孩子找工作心切,原告又交给被告现金20000元作为托他人之用。又一个月后,被告又告知所找的领导又调动了,事情办不成了。至此,原告的姐姐决定找工作的事情不办了,要求将钱退回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一事,被告或以联系不上所托的领导了,或以对方(所托领导)已答应退款再等等为借口,未予以退款。在此期间被告隐瞒真相,自诉人完全被蒙在鼓里。自诉人多次历经一年半多的追讨下,直至2009年9月16号退款1000元,2009年9月17号退款4000元,2009年10月19日退款7000元,共计三次退款12000元外,余款28000元尚未退还。(退款分三次转入邮政储蓄601210021200684858在石家庄的账户)因原告姐姐系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拉扯孩子上学找工作实属不易,七拼八凑数万元钱,本想为孩子安排好工作,但这个愿望已不能实现。自诉人的姐姐最近购得经济适用房,急需缴纳房款。被告答应退款可就是不给钱。被告以代人办事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自诉人认为被告所说的“打通关节”“所托某某领导”是她编出来的故事。其目的就是以介绍贿赂为手段,以无常占有为目的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许建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我28000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4728(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0-05-0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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