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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婚前房产,离婚后出售,房产局要求前配偶签字同意,是否合理?

婚前房产,离婚后出售,房产局要求前配偶签字同意,是否合理? 我于2003年购买房产一套并办理了按揭,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均为我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11月结婚,2005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此房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对方亦明确表示无异议。现准备将此房出售,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局称因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为双方共同财产,协议上对这部分没有注明,所以要求原配偶到场签字同意,否则不予过户,请问房产局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房产局拒不办理过户,我应该怎么做?(和原配偶关系恶劣,不可能予以合作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yan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08-27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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